2021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户籍准入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并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者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三条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人员选择市政府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申请落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常政发〔2008〕46号)、《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9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47号)、《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13〕7号)同时废止。2021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生活,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落户】获取苏州落户方式和条件!

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生活】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
【景区预约】:园林、古镇等景区预约入口
【医保】:医保余额查询、家庭共济申请等
【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申请指南
【赏花】:苏州春季赏花推荐(梅花、樱花、桃花等)
【落户】:目前落户苏州(积分、人才引进、投靠)申请指南
【社区】:苏州各大社区联系方式
【积分】:2023年积分落户、入学、入医申请指南,测一测自己有多少积分
【学区】苏州各区域学区查询

(1)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本地生活整理本地生活整理
上一篇 2022年 11月 24日 上午11:14
下一篇 2022年 11月 24日 上午11:16

相关推荐

  • 江苏医惠保1号购买指南(时间+入口+保障范围)

      江苏医惠保1号 购买时间:2021年12月1日 购买入口:江苏医惠保微信公众号对话框 主要提供四重保障: (1)保障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部分,可赔付七成左右,最高赔付100万元。 (2)保障住院和门特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合理且必须的自费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超过2万元部分可赔付六成左右,最高赔付100万元。 (3)对重特大疾病再予以保障,对…

    2023年 4月 26日
    2600
  • 苏州市港澳通行证异地办理指南

    外地人也是可以在苏州办理港澳通行证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办理条件、材料、对象及流程等。 办理条件 1、南京、无锡户籍居民; 2、江苏省内(除南京、无锡外)户籍并已办理苏州市居住证居民; 3、江苏省外户籍并已办理苏州市居住证居民。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

    2023年 2月 11日
    5330
  • 苏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数字人民币观影券满减活动详解

    苏州地区客户,即日起至3月31日,用邮储银行数字人民币支付满20元立减9.9元!限量1000次,立即抢购!

    2025年 1月 18日
    390
  • 苏州医保电子凭证支付宝激活怎么操作?

    支付宝申领激活方式: 1、打开支付宝 搜索电子凭证并进入 2、点击“同意协议并激活” 3、采集人脸进行验证 认证成功后点击返回 即领取成功 医保电子凭证优势: 出门看病买药不用带医保卡,可以实现挂号、缴费“一码通”,节约排队时间,也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等。

    2023年 5月 11日
    420
  • 苏州园区调整人才优购房政策:解读和影响分析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最新通知,调整完善了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根据新政策,符合条件的园区人才可以优先购买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特殊人才还可以申请购买超过16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此外,一次性集中认购期不少于7日,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2日。有关详情,请咨询园区规建委或园区人才办。

    2023年 10月 9日
    1200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