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招聘岗位和条件详见相关表格。任何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的人都可报名。招聘程序包括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合格人员将在公告栏上公示一周后正式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招聘工作受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该招聘工作。附有报名登记表和岗位简介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125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招聘规程〉的通知》(苏人保事〔201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公益性岗位1名。(招聘岗位及条件等详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各种疾病;

3.其他要求详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四、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3日9时至16时,联系电话:68552543。

报名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解放东路488号)4号楼417室。

报名方式:采取由报考者本人到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本院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填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

(二)考试

1.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小于(含等于)10:1的岗位直接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

2.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大于10:1的岗位增设笔试。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X40%+面试X60%。

3.具体考试形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三)体检与政审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

3.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四)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栏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录用。被录用的人员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五、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具体合同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3.新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起始岗位年薪等级按照《岗位简介表》明确的相应招聘岗位年薪等级执行;

4.用工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苏州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合同,本单位将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六、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68552541。

本简章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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