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商转公最新政策解读及更新

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商转公贷款管理而制定的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管理。借款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房屋需为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苏州的唯一自住住房等。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按相关规定执行。借款人需根据流程办理手续,提供相应材料并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 (不含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不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分中心、管理部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

(二)原商业贷款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五)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清;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八)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八)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办理流程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两种类型:

(一)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再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 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责受理商转公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再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原商业贷款或房屋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七)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房屋权属证明 );

(八)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 (三)(四)(七)(八)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以及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登记注销证明等材料。

(五)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

(六)原商业贷款已结清、原商业贷款抵押已注销,公积金中心确认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已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自贷款审批通过至正式放款前,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款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资金使用率低于 80%(含)并持续 3 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资金使用率高于 90%(含)并持续 3个月,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从严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第十四条 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2023 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附件2: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金(组合)贷款请审批表

温馨提示: 微信搜索【苏州本地网】微信公众号,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即可进入公积金在线办事入口、在线测算贷款额度、查询利率!

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网】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
【景区预约】:园林、古镇等景区预约入口
【医保】:医保余额查询、家庭共济申请等
【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申请指南
【赏花】:苏州春季赏花推荐(梅花、樱花、桃花等)
【落户】:目前落户苏州(积分、人才引进、投靠)申请指南
【社区】:苏州各大社区联系方式
【积分】:2023年积分落户、入学、入医申请指南,测一测自己有多少积分
【学区】苏州各区域学区查询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本地网整理本地网整理
上一篇 2023年 8月 17日 下午11:18
下一篇 2023年 8月 18日 下午4:33

相关推荐

  • 2023年苏州园区交通面试补贴领取指南

    导语 来参与园区春季、秋季校招活动的企业面试求职的非市域范围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当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领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面试补贴。

    2023年 7月 5日
    2180
  • 苏州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报销指南

    产前检查费用按照医保政策报销,职工医保为3000元,居民医保为1500元,只需支付产检目录外项目费用。需注意以下事项:1. 生育登记前产检费用不享受待遇,所以生育登记很重要。2. 医保额度为累计金额,每次结算时会自动报销,无需额外操作。3.2023年1月1日后,现金部分可用个人医保账户支付,但不会自动抵扣,需要和医院窗口沟通。2023年2月1日后,个人账户用尽可使用家庭账户支付,同样需要与医院沟通说明。信息来源:苏州医保官方。

    2024年 3月 13日
    2540
  • 苏州锦荷苑小区存量房公开交易信息

    锦荷苑小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开发商为苏州市工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小区共有5套住宅正在公开转让,最低出价157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9年2月26日。有意向的购买方需在2023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之间进行报名和实名会员注册。小区优越的地理位置靠近地铁2号线,火车站和商业区,并拥有周边的各类学校和便利设施。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苏州产权交易中心的官方网站。

    2023年 11月 18日 办事
    110
  • 张家港人才礼遇政策

    【张家港人才礼遇政策】 ▶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从张家港市以外全职引进到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F类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点击查看A-F类人才规定) ▶认定标准  1、关于“首次”的认定 即符合条件…

    2022年 11月 21日
    9650
  • 昆山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失业金?

    昆山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失业金? 申领条件: 1.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退工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各区镇办理网点(…

    2022年 11月 14日
    3240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