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方式:
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后,男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到本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领取材料:
1.男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
2.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
3.配偶未就业、未参保的诚信承诺书;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
计发标准:
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
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
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
顺产的,4050元;
难产的,4250元;
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
注: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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