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积分入学最新政策

市区政策(含吴江)

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一名子女仅限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已经取得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籍号的流动人口子女不予受理积分入学申请,一经查实取消准入资格。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相关时间节点:

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公示时间:3月1日前。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3月1日至5月30日。(不包含周末及节假日)

各区(片区)划定的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及各区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公示时间:6月30日前。

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排名名单公示时间:7月10日前。

积分入学准入排名统筹调剂名单公示时间:7月25日前。

申请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申请就读一年级: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如果申请人子女超过当年就读一年级的年龄,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获取过学籍号的相关证明。

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

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

针对流动人口在市区范围内已购房,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一)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

一是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孩子的父或母(即法定监护人),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二是在苏州市区已购房(成套住宅类)且唯一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三是在苏州市区已购房,且在当年8月31日前已经能拿房,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如能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交房证明、契税发票等法律文书的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流动人口,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查验情况属实,将取消当年积分入学申请资格。

(二)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

一是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所有人非孩子的直接法定监护人,或非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其他形式共有产权,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二是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类(商业用房、公寓式酒店),必须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三是在苏州市区已购房,但当年8月31日前不能拿房的期房,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将在当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

申请地点:

符合市区范围内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窗口地址可关注“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回复“联系方式”。

  >> 2023苏州市积分入学申请窗口:点击查看

关于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方面的内容提示:

2023年流动人口积分入学计分标准的组成仍然是: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中涉及的具体加分条件和材料要求可登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办事指南”栏目查询。(网址:www.jfgl.suzhou.gov.cn)。

  >> 2023苏州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点击查看

重点关注内容:

1.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以当年教育部门招生文件为准)。

2.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申请,并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网址:http://www.jfgl.suzhou.gov.cn/)查询个人积分或通过“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积分查询。对个人分值有异议的,请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向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复核要求。

4.申请人在提出积分申请后,如果有相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带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交变更申请。系统不会自动刷新社保、公积金等缴费记录,也不会自动刷新居住证连续时间等加分项目,如果有新增,需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交变更申请。

5.关于积分管理的最新政策资讯和办理流程,可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和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市积分办将第一时间在上述平台进行更新。

6.市积分办及各镇(区)积分管理部门

积分入学咨询电话

姑苏区:68633451、68633411

吴中区:65257308、65256308

相城区:66103916、66103923

虎丘区:68752110

工业园区:66683751

市积分办:67521171(入学咨询)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及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受理在苏州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市区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六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对于达到当年本区(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的(以居住证为准),应于5月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6月1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子女学籍卡。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区及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张家港积分入学政策

一、申请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在张家港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的新市民申请符合下列条件:

1、在张家港市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张家港市无产权居住房;

3、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新市民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

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

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

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学籍)。

  三、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信息材料(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2、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加分材料。

  四、申请地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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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积分入学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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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张委发〔201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市民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本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按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均限起始年级)。

苏州市户籍的新市民申请参加我市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六条 新市民子女按其父母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待遇,按就高原则,取申请人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是积分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是积分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通过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新市民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受理申请、统计排名、公示等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二)市教育局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信息的核查评分;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垃圾分类工作及相关荣誉的核查评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体育技能和相关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核查评分;

(十六)市税务局负责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七)市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的核查评分;

(十八)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九)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支撑;

(二十)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涉企资料、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名单公示前,可向提交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积分管理窗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

第十五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需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初始年级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已经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学段可直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跨学段升学(幼升小、小升初)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拟订当年积分入学的学位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中旬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当年积分入学的学位数,分镇(区)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

经排名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申请人,由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将不再安排。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居住全产权住宅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6号)同时废止。

常熟积分入学政策

一、积分入学申请对象

新市民办理实体居住证(非电子居住证),在本市区域内合法居住,无住宅类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可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非常熟市户籍的苏州大市内户籍人员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二、入学申请条件

1、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新市民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学籍)。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

2、租赁房屋居住和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时,其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区均须符合备案要求;集宿居住的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

友情提示:2023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取得自有居住房(特指学生本人或父母的产权房,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均不作为依据)的新市民,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和常熟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

三、入学申请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5月30日。

四、入学申请地点

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应到居住地的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有自有产权房而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新市民,须到房产所在地的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五、入学申请方式

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按镇(街道)开放学校填报志愿。

六、提供必备材料(原件)

1、居民身份证、实体居住证(非电子居住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七、提供加分材料(原件)和积分复核

申请人根据《2023年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表》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评分部门评分结束后,新市民可到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登录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查询积分情况,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申请积分复核。

八、开放学校和入学指标数公布

市教育局于2023年3月1日前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幼儿园)和服务区域,并于6月30前统一向全市公布入学指标数。

九、排名公示

7月上旬,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街道)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公示。

十、发放准入卡

积分入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申请人应及时至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领取准入卡。

十一、办理入学手续

获得准入资格的新市民持准入卡和准入学校要求出具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幼儿园)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统筹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未能入读公办学校的积分申请人子女及未参加积分的新市民子女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入学(含以政府购买学位方式安排入读民办学校)。

十三、学历本科及以上新市民的子女入学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市民,在本市居住和生活,无住宅类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先为其子女申请积分排名入学,排名未准入公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其创业或就业地政府在属地区域内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含设服务区的社会办幼儿园)。

2023昆山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相应成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2023年4月30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22年4月30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22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第四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先进典型、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2023年关于房产年限积分、学区认定及截止时间:

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按《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赋分。

4月30日前尚未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房产证,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住宅类房产证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4月10日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学区;7月10日前公布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7月19日前公布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7月27日前公布各学段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www.ks.gov.cn)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产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由市商务局审核;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①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委人才办审核;紧缺产业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②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社局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为当年度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点击“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窗口,按《2023年招生入学填报手册(新市民)》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4月30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管理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相关证明。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房产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法人登记证(2022年4月30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22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公安部门和法院负责核实遵纪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类房产证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 6月1日至6月15日17时为申请人查分阶段。这期间,申请人可登录招生入学填报系统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窗口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于7月19日前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布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

第十八条 新市民子女根据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达到区镇准入线,但因所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就读该学校的,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登录招生系统,根据区镇公布的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第二次填报志愿,由系统根据家长志愿自动录取,区镇不作统筹协调。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公办学校可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排名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情况,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在公布积分入学名单时,如遇积分相同但受学位限制而不能同时进入准入名单的,首先比较申请人参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再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于7月27日前统一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布。

第十九条 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底前将积分入学学生的纸质资料分发到各公办准入学校。

第二十条 取得积分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凭有关材料原件在准入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时,各准入学校需要核实和受理以下必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居住证、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接受市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学校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市、区镇监察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积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

  附注:

①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头雁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姑苏重大创新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市双创人才、昆山市双创团队领军人才;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提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

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双创博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对象、江苏省产业教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计划(名人、能手)、姑苏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姑苏人才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除外)、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苏州海鸥计划入选者、昆山市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

②本细则中“紧缺产业人才”是指: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原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选者);本细则中“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贴的人员。

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子女指在太仓市区域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其中父母一方(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太仓市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属于国家、地方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的新市民以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子女无需积分入学;父母一方落户太仓但其子女未随迁的仍需参加积分入学。

第三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本市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教育资源,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公布当年度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以及空余学位数,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入学报到等工作。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相关评分部门和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具体工作。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与解释、申请材料录入、网上信息核对、准入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学当年 4 月 1 日前,符合入学年龄的太仓市新市民子女,其父母至少一方需满足在太仓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含 6个月),且有合法稳定住所。满足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1)申请时,已由本市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最近登记时间

连续满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

(2)申报时,在本市社保处于缴费状态且连续缴纳满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1)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2)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3)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

在租赁房屋和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其所居住的出租房屋和集宿区均须符合备案要求。父母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太仓市购房已完成网签流程,但在本市连续居住不满 6 个月或连续缴纳太仓社保不满 6 个月,也可参加积分。

第六条 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受理,一经查实取消申请。

第三章 入学申请

第七条 需办理入学申请的新市民,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5 日(节假日除外)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居住地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入学申请,提交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经确认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太仓市积分入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或者纸质版)。

6 月 1 日前,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途径签字确认积分分值,线下签字地点为所在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如申请人对积分分值不认同,可通过太 e 办、太融 e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于 6 月 1 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6月 1 日前未按照相关要求确认或者提出复核申请的,系统将按照相关部门的打分情况自动汇总积分分值。

第八条 上半年已签订住宅房屋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新市民须先参加积分申请。若申请人在 5 月 31 日前(含 5 月 3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及时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取消积分申请,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太 e 办“入学一件事”报名登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四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相关评分部门按照《太仓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打分前需签订保密协议,承诺查看个人材料后获得的信息仅用于积分入学打分,不得用于他用。经申请人授权后,相关评分部门可查看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进行打分,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与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含对口扶贫地区人员户籍信息)、

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身份以及其学历信息的核查评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服务人员身份、护理人员(养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等信息和违反劳动保障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卫岗位身份、垃圾分类工作方面的核查评分,并牵头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及荣誉的核查评分,以及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核查评分;

(十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五)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八)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租房发票及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二十)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太仓市级及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红十字会负责对通过本机构的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二十二)人民法院负责对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信息核查评分;

第十条 负责核查评分的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新的加减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入学流程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本市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十二条 每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15 日(节假日除外),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根据公布的开放学校和服务区域,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是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房屋租赁合同及公安机关居住登记为准)的,应于 5 月 15 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现居住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每年 6 月 1 日前,申请人通过太 e 办、太融 e或者到现居住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将入学申请信息初审后提交平台。

第十四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本市新市民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 6 月 15 日前报太仓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结合公布空余学位,新市民可在 7 月 1 日 24 点前调整选定的学校。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镇(街道)、学校对当年度本市积分入学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排名结果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 7 月 5 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 7 月 20 日前通过太 e 办、太融 e、各积分窗口申请领取入学准入卡。对于当年积分入学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 7 月 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不服从的不再安排。因积分低,未能进入统筹调剂范畴的学生可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向本市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本市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当年学位空余情况,有序安排入学。

第十七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子女凭准入卡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已在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新市民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九条 新市民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需凭入学准入卡领取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现役军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及其它国家、地方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的新市民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及本市新市民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太仓户籍,但不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太e 办“入学一件事”报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家、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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