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入学计分标准(2021年修订):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基
础
分
|
文化程度 | 大专(高职) | 30 |
大学本科 | 60 | ||
硕士研究生 | 100 | ||
博士研究生 | 200 | ||
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 | 10 | |
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 | 20 | ||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 30 | ||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 | 60 | ||
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 | 100 | ||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 | 20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60 | ||
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 | 100 | ||
兵役情况 | 军队退役人员 | 30 | |
兵役情况 | 服役时间超过2年的,每多服役1年加5分 | 不限 | |
在边疆或艰苦地区服役的每服役1年再加5分 | 不限 | ||
获优秀士兵每次加10分 | 不限 | ||
荣立三等功每次加20分 | 不限 | ||
荣立二等功每次加40分 | 不限 | ||
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60分。 | 不限 | ||
对口扶贫 | 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 | 10 | |
参加社保情况 | 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 | 不限 |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限50 | ||
居住年限 |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 不限 | |
附
加
分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 不限 |
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 | 限60 | ||
表彰奖励(在苏州市区工作和生活期间) | 获得张家港市镇(区)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5分 | 限20 | |
获得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 限30 | ||
获得苏州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
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
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 | 限180 | ||
获得全运会前8名、全国锦标赛前3名的,加100分 | 限100 | ||
获得全国锦标赛4-8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3名的,每次加40分 | |||
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名、江苏省锦标赛前3名的,每次加30分 | |||
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名、苏州市市运会前3名的,每次加20分 | |||
获得张家港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10分。 | |||
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 不限 | ||
获得张家港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垃圾分类荣誉奖励的,每次加5分 | 限100 | ||
获得张家港市级垃圾分类荣誉奖励的,每次加10分 | |||
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垃圾分类荣誉奖励的,每次加20分 | |||
有特殊情况的,以市政府相关规定加分 | |||
社会贡献(近五年内)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2小时 | 5 |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满24小时 | 10 | ||
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 | 20 | ||
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 | 30 | ||
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 | 50 | ||
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 | 70 | ||
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 | 100 | ||
在张家港市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小区督导员工作每满4小时加2分 | 限30 | ||
在张家港市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宣讲员工作,每次宣讲活动加2分 | 限30 | ||
个人在苏州市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 | 限30 |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 | 限50 | ||
在本市每捐献机采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 | |||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 | 5 | ||
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100 | ||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 | 80 | ||
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00 | ||
投资纳税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 | 限60 |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 |||
在张家港市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 | 限100 | ||
在张家港市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 | |||
在苏州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12个月以上为一年)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5分 | 限30 | ||
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 | |||
公共卫生 |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 | 10 | |
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 | 10 | ||
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加10分 | 10 | ||
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 10 | ||
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10 | ||
企业评分 | 近五年内在张家港市百强企业获得表彰奖励荣誉证书的每次加5分 | 限20 | |
其他评分 | 近一年内在本市有新市民居住信息自主申报记录的 | 10 | |
租住房屋符合安全标准的 | 10 |
附: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张委发〔201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市民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本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按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均限起始年级)。
苏州市户籍的新市民申请参加我市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六条 新市民子女按其父母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待遇,按就高原则,取申请人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是积分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是积分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通过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新市民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受理申请、统计排名、公示等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二)市教育局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信息的核查评分;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垃圾分类工作及相关荣誉的核查评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体育技能和相关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核查评分;
(十六)市税务局负责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七)市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的核查评分;
(十八)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九)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支撑;
(二十)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涉企资料、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名单公示前,可向提交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积分管理窗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
第十五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需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初始年级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已经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学段可直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跨学段升学(幼升小、小升初)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拟订当年积分入学的学位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中旬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当年积分入学的学位数,分镇(区)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
经排名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申请人,由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将不再安排。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居住全产权住宅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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