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的职工,在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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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我市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3.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

2.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五、申办程序

1.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点或通过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苏州公积金APP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2.开具证明。借款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受理核查。中心各分支机构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异地贷款申请,需要核查的,通过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4.审批贷款。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5.返回回执。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完结后,中心各分支机构将借款申请人的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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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逾期三个月的,中心可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催收等工作。

七、其他规定

(一)我市出具缴存证明申办程序

在我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办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出具证明。

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根据职工申请,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返回回执。

职工到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完结后,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我市出具缴存证明的中心分支机构。

(二)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认定

我市发放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及根据我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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