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育教育费
1.公办幼儿园
说明:
按月收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寒暑假期间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为不满3周岁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50元。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1)保育教育费基准价格。
三之三、贝斯特、爱尼尔等3所幼儿园每生每月1900元;
阳光宝贝、童乐、艺雅、小博士、渔港、卉贤小学附属(含安琪儿分园)、洪泾小学附属、横沥小学附属、新华小学附属、红旗小学附属、三港小学附属等11所,幼儿园每生每月750元。
(2)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3)为不满3周岁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每生每月可另行加收不超过8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指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因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品种或价格,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
校车费收取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代收费
代收费主要包含:代购被褥、洗漱等教育生活用品,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
四、收费原则
1.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21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新标准收费,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2.保育教育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育教育费。
3.保育教育费按月计退。
由于幼儿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育教育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五、保障政策
1.减免政策
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2.报销政策
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太仓市)入园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正式收据,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按月报销的,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的,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在外地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太仓市报销标准报销。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本市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单位报销。离异家庭子女由法定监护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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