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地段生认定细则的下列适龄儿童、少年:
1、2023年秋季拟入读幼儿园小班新生: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
2、2023年秋季拟入读小学一年级新生: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
3、2023年秋季拟入读初中一年级新生:2023年应届小学毕业生,且未取得过初中学籍
地段生认定细则(先参考2021年的,2023年的待公布):
一、幼儿园
(一)吴江区户籍幼儿
1.第一批
A.户籍地与父母房产地一致的,该房产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B.父母无独立房产,只有与祖辈共有房产或只有祖辈房产,幼儿户籍地与此房产地一致,该房产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第二批
A.户籍地与父母房产地不一致,该房产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B.父母无独立房产,只有与祖辈共有房产或只有祖辈房产,幼儿户籍地与此房产地不一致,该房产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C.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若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若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3.第三批
父母和祖辈均无房,只有幼儿户籍,以幼儿户籍地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4.第四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
(1)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2)孤儿。
5.第五批
父母和祖辈均无房,但有符合条件的唯一期房,可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同等条件下已交房入住者优先)
6.第六批
幼儿户籍地址跟祖辈房产地址一致,父母有房产,但要凭祖辈房产入园,祖辈房产可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二)非吴江区户籍幼儿
7.第七批
父母有房产,该房产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8.第八批
父母无房产,但有符合条件的唯一期房,可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同等条件下已交房入住者优先)
9.第九批
父母无房产,持有吴江区有效居住证,居住证地址可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二、中小学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得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目前一个家庭统一按三口人核算);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6.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以学生户籍地作为入学依据,或者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2)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每五年内认定幼儿园到初中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特别说明:在2019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取得产权证的,沿用以往“三年一学位”政策。2019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取得产权证的,适用“每五年内认定幼儿园到初中一个学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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