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子女指在太仓市区域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其中父母一方(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太仓市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或属于国家、地方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的新市民以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子女无需积分入学;父母一方落户太仓但其子女未随迁的仍需参加积分入学。
第三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本市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教育资源,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公布当年度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以及空余学位数,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入学报到等工作。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协调相关评分部门和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具体工作。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询与解释、申请材料录入、网上信息核对、准入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学当年 4 月 1 日前,符合入学年龄的太仓市新市民子女,其父母至少一方需满足在太仓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含 6个月),且有合法稳定住所。满足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1)申请时,已由本市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最近登记时间
连续满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
(2)申报时,在本市社保处于缴费状态且连续缴纳满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1)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2)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3)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
在租赁房屋和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其所居住的出租房屋和集宿区均须符合备案要求。父母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太仓市购房已完成网签流程,但在本市连续居住不满 6 个月或连续缴纳太仓社保不满 6 个月,也可参加积分。
第六条 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受理,一经查实取消申请。
第三章 入学申请
第七条 需办理入学申请的新市民,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5 日(节假日除外)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居住地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入学申请,提交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经确认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太仓市积分入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或者纸质版)。
6 月 1 日前,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途径签字确认积分分值,线下签字地点为所在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如申请人对积分分值不认同,可通过太 e 办、太融 e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于 6 月 1 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6月 1 日前未按照相关要求确认或者提出复核申请的,系统将按照相关部门的打分情况自动汇总积分分值。
第八条 上半年已签订住宅房屋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新市民须先参加积分申请。若申请人在 5 月 31 日前(含 5 月 3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及时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取消积分申请,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太 e 办“入学一件事”报名登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四章 资料审核
第九条 相关评分部门按照《太仓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打分前需签订保密协议,承诺查看个人材料后获得的信息仅用于积分入学打分,不得用于他用。经申请人授权后,相关评分部门可查看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进行打分,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与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户籍信息(含对口扶贫地区人员户籍信息)、
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身份以及其学历信息的核查评分;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殡仪服务人员身份、护理人员(养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等信息和违反劳动保障的核查评分;
(五)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评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环卫岗位身份、垃圾分类工作方面的核查评分,并牵头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的核查评分;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驾驶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及荣誉的核查评分,以及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核查评分;
(十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人员身份和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五)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八)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租房发票及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评分;
(二十)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太仓市级及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二十一)红十字会负责对通过本机构的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二十二)人民法院负责对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信息核查评分;
第十条 负责核查评分的各部门在核查评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新的加减分情形的,应当及时核查确认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入学流程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本市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十二条 每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15 日(节假日除外),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根据公布的开放学校和服务区域,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是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以房屋租赁合同及公安机关居住登记为准)的,应于 5 月 15 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通过太 e 办、太融 e 或者到现居住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每年 6 月 1 日前,申请人通过太 e 办、太融 e或者到现居住地便(为)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便(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将入学申请信息初审后提交平台。
第十四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本市新市民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 6 月 15 日前报太仓市政府批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结合公布空余学位,新市民可在 7 月 1 日 24 点前调整选定的学校。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镇(街道)、学校对当年度本市积分入学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排名结果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 7 月 5 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 7 月 20 日前通过太 e 办、太融 e、各积分窗口申请领取入学准入卡。对于当年积分入学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 7 月 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不服从的不再安排。因积分低,未能进入统筹调剂范畴的学生可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向本市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本市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当年学位空余情况,有序安排入学。
第十七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新市民子女凭准入卡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已在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新市民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九条 新市民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需凭入学准入卡领取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现役军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及其它国家、地方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的新市民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各界及本市新市民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太仓户籍,但不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太e 办“入学一件事”报名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家、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网】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
【景区预约】:园林、古镇等景区预约入口
【医保】:医保余额查询、家庭共济申请等
【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申请指南
【赏花】:苏州春季赏花推荐(梅花、樱花、桃花等)
【落户】:目前落户苏州(积分、人才引进、投靠)申请指南
【社区】:苏州各大社区联系方式
【积分】:2023年积分落户、入学、入医申请指南,测一测自己有多少积分
【学区】苏州各区域学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