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合作交流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125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招聘规程〉的通知》(苏人保事〔201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招聘岗位为驾驶员1名。(附岗位简介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苏州市区户籍;
- 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2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
- 学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 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截至2023年11月14日);
- 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各种疾病;
7.近5年来安全行车无重大责任事故;
- 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A1照。
四、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 报名时间和地点:2023年11月14日-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12号楼4号会议室,联系电话:68611311。
- 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由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用于证明相应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清单、驾驶证等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均为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同时填写《苏州市合作交流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报名表》(见附件),交本人同底正面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考试
- 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小于(含等于)20: 1的岗位直接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具体面试形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大于20:1的岗位增设笔试。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总成绩=笔试×40%+面试×60%。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在前,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则另行安排加试。具体考试形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 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现场公告栏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体检与政审
-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
- 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四)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人才中心网站公告栏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录用。被录用的人员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解决。
五、用工管理及待遇
-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 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 新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起始岗位年薪等级按照《岗位简介表》明确的相应招聘岗位年薪等级执行;
- 用工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苏州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合同,本单位将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六、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611151。
本简章由苏州市合作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苏州市合作交流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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