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原商业贷款或房屋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4.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5.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7.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房屋权属证明 );
8.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
备注:第3、4、7、8项材料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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