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 (不含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不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分中心、管理部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
(二)原商业贷款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五)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原商业贷款提前结清;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未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八)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八)不存在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办理流程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两种类型:
(一)结清后转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再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 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负责受理商转公商业贷款部分的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再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原商业贷款或房屋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声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五)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七)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房屋权属证明 );
(八)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 (三)(四)(七)(八)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以及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结清后转组合贷款)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登记注销证明等材料。
(五)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
(六)原商业贷款已结清、原商业贷款抵押已注销,公积金中心确认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已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自贷款审批通过至正式放款前,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款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资金使用率低于 80%(含)并持续 3 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资金使用率高于 90%(含)并持续 3个月,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从严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第十四条 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2023 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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