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幼儿园服务区的划分
一、实验幼教中心
1.实验幼儿园:
(1)人民路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仓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以西,弇山路以北。
2.娄东幼儿园: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仓路以西,县府街以北。
3.华盛幼儿园: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娄江路以西,新城北河以北;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二、艺禾幼教中心(原艺术幼教中心)
4.艺禾幼儿园(原艺术幼儿园):
(1)东城河以东,县府东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2)柳州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半泾河以西,新浏河以北。
5.南园幼儿园:盐铁塘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6.朝阳幼儿园:
(1)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柳州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7.县府街幼儿园:人民路以东,县府街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8.万和路幼儿园:半泾河以东,上海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三、城厢镇幼教中心
9.弇山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华西路以北(不含盐铁塘以东,苏州路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城北河以北区域);
(2)204国道以东,新华西路以南,长埭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
10.梅园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上海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北;
(2)长埭路以东,新华西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
11.伟阳幼儿园: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2.新毛幼儿园:原新毛幼儿园服务区。
13.盛园幼儿园:新浏河以南,204国道以西。
四、高新区娄江幼教中心
14.娄江幼儿园:
(1)半泾河以东,朝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新浏河以北(不含大庆锦绣新城小区);
(2)娄江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常胜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15.锦绣新城幼儿园:大庆锦绣新城小区。
16.陆渡幼儿园:原陆渡幼儿园服务区。
17.东郊幼儿园:
(1)东仓路以东,弇山路以南,东亭路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2)半泾河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亭路以西,上海东路以北。
五、高新区镇洋幼教中心
18.镇洋幼儿园:
(1)东亭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常胜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2)常胜路以东,凤莲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19.洛阳路幼儿园:
(1)东亭路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常胜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亭路以西,弇山路以北。
20.香花幼儿园、恒通佳苑幼儿园:原香花幼儿园服务区。
六、科教新城幼教中心
21.南郊幼儿园:
(1)太平新路以东,新浏河以南,东仓新路以西,梅村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太平新路以西,海仓路以北。
22.利民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新浏河以南,盐铁塘以西,健雄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海仓路以南,太平新路、江申大道以西,健雄路以北(不含湖绣雅境花园)。
23.桴亭路幼儿园:东仓新路以东,新浏河以南,健雄路向东延伸线以北。
24.仁恒幼儿园(计划2023年秋季投用):太平新路、江申大道以东,梅村路以南,东仓新路以西,健雄路以北;湖绣雅境花园。
25.复游城幼儿园:204国道以东,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线以南。
所属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儿童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幼儿园入园的前提条件,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服务区入园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籍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 籍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服务区入园。
2.幼儿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 服务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 该服务区入园: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 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籍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 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 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除外).多子女家庭,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4.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
5.幼儿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及父母户籍随祖父母或外 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 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 据。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实际居住地 所在幼儿园核实情况,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幼儿园就读。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 内认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 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 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城区中小学校服务区
一、小学
1.实验小学:
(1)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城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实验小学高新区校区:
(1)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亭路以西,滨河路以北;
(2)扬州路以东,上海路以南,万和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经贸小学:
(1)204国道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人民路以东,致和塘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朱棣文小学:
(1)太平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扬州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太平路以东,县府街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东城河以东,郑和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高新区二小:
原新区二小施教服务区,不包含: 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 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5.高新区三小:
(1)半泾河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亭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2)万和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常胜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东亭路以东,朝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滨河路以 北;
(4)东仓路以东,滨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新浏河以 北。
6.镇洋小学:
(1)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亭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东亭路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常胜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常胜路以东,凤莲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4)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7.高新区四小: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娄江路以西;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 省道)以北。
8.陆渡小学: 原陆渡小学施教服务区
9.城厢一小: 204国道以东,郑和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 海路以北。
10.拿山小学: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盐铁塘以西, 郑和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以西,郑和路以 北。
11.城厢四小: 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2.金仓湖小学: 原新毛小学施教服务区。
13.科教新城南郊小学:
(1)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南;
(2)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南。
14.科教新城实验小学: 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南;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
二、初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浏河以北(含属城厢镇的新毛拆迁户).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东,天津路(新城北河)以南,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阳路以北;
(2)人民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3.实验中学:
(1)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东,天津路以南,娄江路以 西,朝阳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4.高新区中学:
(1)原板桥中学施教服务区;
(2)娄江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3)天津路(新城北河)以北,属新区的社区、村(含安 置在新区的娄东、新毛、岳王拆迁户).
5.陆渡中学: 原陆渡中学施教服务区
6.良辅中学:原南郊中学施教服务区
城区施教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学校入学的前提条 件,适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服务区入学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学生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 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服务区 依法入学。
2.学生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其监 护人在施教服务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 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服务区依法入学: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 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 上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 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服务区的依据(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多子女家庭,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 算。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及父 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 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 固定住所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学校核实情况,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 施教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 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