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假期。
※其他情况: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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