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创业社保补贴实行定额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低于该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条件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准)须在我市办理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年内(以成立日期为准),且在该实体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并自申请审批通过后次月起享受。
2、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创业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24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以实体登记注册号为准)仅限同一人员申请享受。
施行时间和其他要求: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实施前已享受该补贴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中断后新申请的,按新标准予以补贴,申请条件及期限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024年1月1日起省系统创业社保补贴申领模块升级,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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