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公租房
申请对象:
1、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
2、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新就业人员、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为主的新市民住房困难人员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条件:
1、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承租公租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五)暂不受理一人户实物配租申请,一人户为年满60周岁的单身无房老人除外。
2、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3、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5、公共服务、管理行业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教育、卫生、环卫、公交行业的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连续居住、就业已满五年。
6、引进人才申请承租公租房所需具备的条件,由区人才办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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