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文件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适龄幼儿入园工作,为家长提供入园指导服务,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入园,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2.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资源统筹调配机制,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持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统筹资源配置和入园需求变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主要招收2-3岁幼儿,开设托大班。区域内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应占区域内公民办幼儿园总数的40%以上。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地要全面推进普惠性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周边区域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小班为3周岁(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严禁招收不足龄幼儿入园。
托班招生具体方案由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托大班为2~3岁(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出生)。
三、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苏州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材料,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登记、报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相关要求,儿童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四、招生要求
1.严格控制幼儿园招生规模。积极稳妥消除幼儿园“大班额”,学前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设置班额,配备保教人员;托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设置班额,配备保育人员。
2.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流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落实特殊群体的支持政策。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各校要统筹落实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园工作。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要求,落实特殊家庭子女保育教育费减免政策。
五、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各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招生咨询热线电话,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公布在本区域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
2.招生报名。苏州市区报名时间:6月1日(周日)至6月2日(周一)。各县级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线上登记报名,并进行材料审核,录取后应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各地各园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落实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长效机制,坚持综合防治,谨防反弹。现存看护点严禁招生,相关区域确保如期完成治理。
各地幼儿园招生工作,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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