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苏房金〔2024〕39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房地产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以前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名下无自住住房;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缴存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或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仅有1套住房且已在当地住建部门网上交易服务平台挂牌出售。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以前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仅有1套自住住房;
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缴存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仅有1套自住住房。
三、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
四、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对我市多子女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住房。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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