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虎丘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涉及的补偿。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吴江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姑苏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整体划定为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区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2
苏州市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姑苏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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