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才安居租房贴申请流程
办理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提交(2023年12月15日0时起至2024年1月31日24时)
申请人登录申报网站,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1)创新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引进以来逐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单(需打印申请人自引进以来所有社保缴交记录)。社会保险未在本市缴纳的,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在申请单位逐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需打印申请人自引进以来所有个税缴纳记录)。
②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③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2)创业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引进以来逐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单(需打印申请人自引进以来所有社保缴交记录)。社会保险未在本市缴纳的,须提交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在申请单位逐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需打印申请人自引进以来所有个税缴纳记录)。
②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含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信息)。
③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2.申请人在我市租房的证明材料(本次补贴2023年12月31日(含)前的租房费用)。
(1)申请人自行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个人租房发票。
(2)申请人租住在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我市用人单位集体宿舍,须提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3)用人单位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转租给申请人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同时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符合本市专项人才计划的人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尚未进行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的人员须先进行分类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贴;分类认定已过期的人员须先进行分类认定资格延续(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通过后方可申请;工作单位已发生变更的人员须先进行分类认定信息变更(申请流程详见附件4)。
第二阶段:资格初审(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2月20日17时)
各区镇、相关事业单位对申请人在职在岗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资格初审。
第三阶段:资格复审(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2月29日17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对申请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情况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申请人在职在岗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局核准拟补贴金额,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会审。
第四阶段: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
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社局提出,人社局在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局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文件。
以上为计划安排时间,具体实施节点请及时关注申报网站首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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