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最新通知和政策详解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是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集聚,提高城市竞争力而制定的。该办法规定了人才落户的条件,包括学历、技术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苏州,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市、县级市(区)人社和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欢迎各类人才来苏州发展!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加速集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落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人才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社和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才落户工作。市、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但不超过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

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第八条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人当年及以后3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单位1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申请人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情形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按规定随申请人同时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引进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才落户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审核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网】,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rc】获取最新苏州人才落户系统入口、办理指南、落户资格自测入口!

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网】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
【景区预约】:园林、古镇等景区预约入口
【医保】:医保余额查询、家庭共济申请等
【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申请指南
【赏花】:苏州春季赏花推荐(梅花、樱花、桃花等)
【落户】:目前落户苏州(积分、人才引进、投靠)申请指南
【社区】:苏州各大社区联系方式
【积分】:2023年积分落户、入学、入医申请指南,测一测自己有多少积分
【学区】苏州各区域学区查询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本地网整理本地网整理
上一篇 2024年 1月 3日 下午9:27
下一篇 2024年 1月 4日 下午10:38

相关推荐

  • 2024苏州姑苏区身份证办理地点指南

    如果您在苏州市姑苏区需要办理身份证,以下是几个受理点的信息: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联系电话为0512-65214209,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吴门桥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位于苏州市姑苏区长吴路188号,联系电话为0512-68206015,办公时间同样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其他受理点的信息也包括地址、联系电话和办公时间。

    2024年 3月 15日
    8070
  • 2024苏州网红图书馆盘点:探索苏州最受欢迎的图书馆

    2023年更新的苏州网红图书馆盘点,其中包括苏州工业园区的台湾诚品书店分店和位于苏州古城以北的苏州第二图书馆。这些图书馆拥有各自的特色和优势,分别提供丰富的文化和阅读资源。了解更多关于这些图书馆以及苏州其他免费景点的信息,请阅读我们的推荐阅读。

    2023年 12月 31日
    190
  • 2024苏州公租房申请指南

    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包括登录苏服办APP苏州旗舰店,选择所在地区进行申请,阅读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完善申请信息并签署授权书,上传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完成后可查看审核信息。公租房保障范围是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需具备本地户籍和住房保障资格。公租房租赁期届满后需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需退房,若无法退房需支付市场租金。

    2024年 3月 25日 办事
    1590
  • 苏州身份证办理无需预约的地点及联系方式

    想知道在苏州办理身份证无需预约的地点吗?查找联系方式和办公地址,快速办理身份证,无需预约。

    2023年 7月 29日
    8670
  • 2023年苏州积分落户材料汇总指南

    导语 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2023年 7月 7日
    1510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