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取办理
办理条件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1、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所需材料
【租赁其他住房】
身份证件原件;
婚姻关系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租赁公租房】
身份证件原件;
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
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友情提示
职工及配偶在租赁公租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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