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根据《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办法》(张委办﹝2018﹞85号)、《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张委办﹝2018﹞85号)、《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张人才办﹝2019﹞2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对象:
(一)我市自主培育的国家“领军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人才,张家港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张家港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与核心团队成员,留张家港创新创业的博士后;
(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我市,已通过“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个人及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张家港无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的A-E类人才。
补贴标准:
2019年1月1日以前引进的人才,按照引进当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的人才,按照《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申请受理:
01受理时间
2019年度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申请受理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截止日期
为2019年12月16日。
02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1.属于适用对象(一)类的人才,按照“先购后补”流程申请,即人才先自行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申请补贴。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提交。申请人填写《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所需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初审。企业单位提交所在区镇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提交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所需材料:
①《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件、人才礼遇卡(即张家港市民卡)原件;
③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含税)、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件;
④获评相应人才计划的证书或认定文件原件(获评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提供)或博士后进、出站证明原件(留张家港创新创业的博士后提供);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创业类人才提供)或劳动合同原件(创新类人才提供);
⑥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近12个月)的证明材料原件,社会保险未在本地缴纳的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人才在外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⑦创业类人才还须提供企业上一个自然年度(1-12月)或近12个月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以及近12个月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资格审核。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服务中心复审。服务中心审核后汇总申报信息,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人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核查无误的,由服务中心核准拟补贴金额,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3)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经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办发文认定。
(4)补贴发放。安居购房贴分5年发放,第一笔补贴资金在首次认定后发放;满一年后,可申请拨付第二笔补贴资金,剩余补贴资金的申请依此类推。
2.属于适用对象(二)类的人才,按照“资格认定—选房购房—补贴发放”流程申请,即人才须先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自行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再申请补贴。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提交。申请人填写《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所需材料提交主管部门。企业单位提交所在区镇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提交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所需材料:
①《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申请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外籍人才提供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
③人才礼遇分类认定通知书、人才礼遇卡(即张家港市民卡)原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创业类人才提供)或劳动合同原件(创新类人才提供);
⑤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近12个月)的证明材料原件,社会保险未在本地缴纳的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专业机构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外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⑥创业类人才还须提供企业上一个自然年度(1-12月)或近12个月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以及近12个月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资格审核。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服务中心复审。服务中心审核后汇总申报信息,提交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人及家庭(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的房产交易及房屋产权情况。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服务中心核准拟补贴金额,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3)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经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办发文认定。
(4)选房购房。经认定具备购房贴发放资格的人才,自行在我市选择购买商品住房。选房、购房期限一般为1年,自资格认定之日起1年内未购房的,本次认定的资格自动取消。仍需申请购房贴的,需重新认定。
(5)补贴金额核准。人才购房后,填写《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首笔补贴申领表》(见附件2),连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含税)及不动产权证提交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人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核查无误的,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购房支出核准补贴金额,并向市人才办申请补贴资金。
(6)补贴发放。安居购房贴分5年发放,第一笔补贴资金在购房后发放;满一年后,可申请拨付第二笔补贴资金,剩余补贴资金的申请依此类推。
3.属于续领人员的,填写《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续领申请表》(见附件3),连同所需材料提交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服务中心复审。服务中心审核后汇总申报信息,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人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核查无误的,由服务中心核准补贴金额,向人才办申请补贴资金后予以发放。
所需材料:
①《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续领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件、人才礼遇卡(即张家港市民卡)原件;
③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创业类人才提供)或劳动合同原件(创新类人才提供);
⑤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近12个月)的证明材料原件,社会保险未在本地缴纳的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专业机构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外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⑥创业类人才还须提供企业上一个自然年度(1-12月)或近12个月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以及近12个月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联系方式
单位:张家港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一干河东路18号,职工文体中心东广场一楼大厅
联系人:王哲
电话:58171330
有关说明
(一)请各区镇及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及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申报工作。
(二)2018年(含)以前获得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购房安家补贴资格,补贴尚未申领完毕的人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所列方式申请续领。
(三)申报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苏州大市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和住房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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