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要求
(一)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指标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2021年1月1日前有参保缴费记录的用人单位,按指标计算周期内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施浮动。
(三)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六)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八)符合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地区,在计算浮动费率时先恢复至行业基准费率,按照本通知规定浮动后,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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