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1)创新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需打印申请人的所有社保缴交记录,截止月份为申请人申请之日的前2个月份),不在本市参保的需提供在申请单位连续6个月的个人薪金纳税记录;
②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③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2)创业类人才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含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信息);
②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2.申请人在我市租房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自行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须提交租房合同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租房发票;
(2)申请人租住在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我市用人单位集体宿舍,须提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3)用人单位租赁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的我市出租房屋,转租给申请人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同时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收取租金的发票或收据。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符合本市专项人才计划的人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尚未进行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的人员须先进行分类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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