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户籍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省、苏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在职干部调动、人才引进、宗教教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
2.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取消我市现有的积分落户制度。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
(2)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正在缴纳且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三)以所有权住宅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四)以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常熟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宅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承租人落户后,同一套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4.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5.加快实有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支撑。
6.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常政通〔2020〕8号)自《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征求意见稿时间+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0日前
征求意见途径(方式)):
1.电话反馈:联系电话52734286,联系人:王剑
2.通过信函邮寄至常熟市公安局(琴川街道青墩塘路100号),邮编:215500。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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