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的落户登记管理,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在职干部调动、人才引进、宗教教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
2.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取消我市现有的积分落户制度。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含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
(2)租住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目前在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三)以所有权住宅申请落户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四)以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材料、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常熟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4.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5.加快实有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支撑。
6.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常政通〔2020〕8号)自《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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